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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男子超市抢劫其中一男又偷手机 均获罪并处罚金
2016-12-14 23:57 | 来源: | 作者:

  亚心网讯(通讯员 陈铁军 尚晓宁)三男子为捞一笔钱密谋到超市抢劫。三人用抢到的钱一起吃饭,其后一名男子又到网吧偷了一部手机。近日,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,被告人任巴、马德、那锋均构成抢劫罪,并分别判处。被告人任巴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2000元;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被告人马德和那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他们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2016年6月6日4时许,被告人任巴、马德、那锋经过事先预谋,到位于乌市新市区苏州西路一超市实施抢劫。被告人任巴进入超市,持刀威胁超市收银员马某某,马某某被迫给其100元人民币,任巴又从超市柜台上拿走价值11元的雪莲牌香烟一包。被告人那锋刚进入超市时,被马德叫住,说“旁边有人看到了”,两人遂从超市出来,在外边等候。后三名被告人会合,用抢来的钱一起吃饭。被告人任巴将抢来的香烟给了马德、那锋。

  2016年6月6日凌晨,被告人任巴在实施上述抢劫后,独自一人到乌市北京路一网吧。在上网过程中,趁被害人高某熟睡之际,偷走高某放在电脑前的一部苹果牌6代手机。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94元。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高畅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任巴、马德、那锋以暴力、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,其行为构成抢劫罪。依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马德、那锋在自我感觉被人发现的情况下,虽然没有进入超市实施抢劫,但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,不构成犯罪中止。被告人任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马德、那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

  被告人任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涉案金额合计2694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依照刑法规定,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被告人任巴一人犯数罪,数罪并罚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,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,法院予以采纳。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,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(以上均为化名)